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684號
103年5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騰鉀環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蕙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魏國彥(署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2
年9 月5 日院臺訴字第10201463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沈世宏,訴訟中變更為魏國彥,業據被 告新任代表人魏國彥提出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原告係從事廢玻璃容器類處理業務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者 ,並為取得被告同意登記之廢玻璃容器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 ,經被告委託稽核認證團體財團法人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下稱產基會)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於判讀原告攝錄監視系統 (下稱CCTV)錄影光碟時,發現原告於民國(下同)102 年 1 月7 日上午6 時18分至同年月12日下午4 時44分期間之攝 錄檔案資料遺失,無法判讀,且經查核原告前揭期間之異常 時間操作日報表,於廠內仍進行廢玻璃容器投料處理作業, 違反被告101 年6 月28日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稽核認證作業手冊(非塑膠廢容器類)(下稱稽核認證作業 手冊)第5.1 節第5 點⑺及第9.2 節第2 點之2 規定,被告 爰以102 年4 月18日環署基字第1020029079號函(下稱原處 分)予以扣除稽核認證量115 萬5,946 公斤(即無法確認投 料作業之異常期間處理量的2 倍)。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就攝錄檔案遺失,無法判讀,並無故意或過失,自應 不罰:
⒈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5.1 節第4 點⑴及第5 點⑶規定, 受補貼機構應每日定期進行攝錄監視系統之正常穩定運 轉查核,現場稽核人員得於現場抽驗攝錄監視影像,並 檢查攝錄監視系統運作是否有異常狀況,若受補貼機構 遇有計量設備及攝錄監視系統等稽核認證設施功能異常 ,應立即停止稽核認證作業,並向稽核認證管制中心報 備。本件經產基會現場稽核人員查核原告現場CCTV硬體 設備狀況,其攝錄監視系統運作一切正常,有產基會於 異常期間之作業稽核報告表可證,可見作業期間並無所 謂認證設施功能異常之情事發生。
⒉依據原處分所揭無法判讀之檔案時間,與原告配合被告 設置即時線上監控系統時間一致,且原告無法判讀之影 像時間與被告安裝「中華電信視訊監控系統(即時線上 監控系統)」(下稱即時線上監控系統)中華電信遠端 視訊盒上的SD資料卡無法判讀之影像時間一致。另原告 設置之2 套CCTV監錄設備在安裝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前, 不曾發生第1 套CCTV監錄影像遺失後,第2 套CCTV監錄 影像也同時遺失之情形。經原告向被告委託環資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環資公司)安裝之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尋 求複製檔案,環資公司以102 年2 月27日(102 )環字 第060 號函覆略以,CCTV遠端即時監控系統,可提供錄 影設備電力中斷與傳送網路中斷等2 種異常情形之警示 訊號,且異常期間內原告與產基會現場稽核認證人員均 依相關規定進行CCTV監視設備查驗,亦未發現任何異常 狀況,故本系統於該期間未發送異常警訊,係屬正常。 可證原告一切均依據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執行,無任何異 常訊號等情事。
⒊又被告於102 年3 月20日辦理CCTV與計量設備連線及系 統功能說明會,當時環資公司經理王志文於會中表示, 有4 家廠商安裝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後,廠商自行裝設之 攝錄監視系統出現問題,其中2 家(其中之1 為臺寶玻 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寶公司)安裝自行裝設之 攝錄監視系統沒有錄到監視畫面,是由即時線上監控系 統提供畫面,另2 家廠商(其中之1 為星陽金屬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星陽公司)自行裝設之攝錄監視系統沒有 錄到監視畫面,即時線上監控系統也無法提供畫面,此 與被告於安裝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後所出現之問題相同, 足見係因安裝即時線上監控系統,方造成原告自行裝設 之攝錄監視系統檔案會有遺失,無法判讀之情形。而環 資公司於101 年9 月25日到原告工廠安裝即時線上監控
系統之際,係由該公司自行評估安裝及訊號分流,可能 係因環資公司當時評估安裝1 對4 分歧器因影像分流而 導致影像訊號減弱而影響傳輸品質,進而影響原告主監 錄系統訊號,此應歸責於被告所委託之環資公司,非可 歸責原告。
⒋被告辯稱經環資公司與產基會調查原告本次攝錄檔案資 料遺漏無法判讀情形,係因影像訊號來源異常,可知本 次攝錄檔案資料遺漏無法判讀,係因原告應自行維護之 錄影系統有所異常云云。惟原告所設置之2 套CCTV監錄 設備在安裝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前,不曾發生2 套監錄影 像均遺失之情形,被告亦不否認有4 家廠商安裝即時線 上監控系統後,出現與原告相仿之問題,顯然若有影像 訊號來源異常情形,係因環資公司於101 年9 月25日到 原告工廠安裝即時線上監控系統不當所導致之問題。另 產基會102 年4 月10日(102 )財台產基字第1025640 號函並未稱影像訊號來源異常導致檔案遺漏,無法判讀 ,其重點在說明產基會於原告CCTV攝錄檔案資料遺失無 法判讀期間,在現場稽核認證作業查核原告CCTV攝錄監 視系統運作並無發現異常情形。至於產基會函依稽核認 證作業手冊規定,針對原告CCTV攝錄檔案資料遺失無法 判讀情形,報請被告予以認證扣量(重)處分部分,並 不正確。
⒌原告業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5.1 節第4 點⑴規定,每日 檢查監視系統之正常穩定運轉,其螢幕均有正常顯示影 像,警示燈並未因發生異常狀況而亮起,加以產基會現 場稽核人員於現場亦未發現有任何異常狀況,環資公司 所安裝之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復未發現任何異常狀況,原 告當然認為檔案已錄製且有影像。至於為何5 日後始發 現有檔案但無影像之情,係因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6.2 節第1 點規定,原告係於每週1 始須將前1 週之監視系 統錄影檔案貯存於媒體交由稽核認證人員攜回,因1 週 只須貯存於媒體1 次所致,既然於該5 日尚未發現異常 ,原告當然繼續進行投料作業。
⒍原告設置之2 套攝錄監視系統,其中1 套雖獨立運作, 未與CCTV遠端即時監控系統共同訊號源,但2 套攝錄監 視系統均使用同一電源,而被告委託環資公司於101 年 9 月25日至原告公司施作即時線上監控系統時,與原告 設置之2 套攝錄監視系統使用同一電源,等於有3 套系 統使用同一之電源(環資公司並未建議原告2 套攝錄監 視系統應使用不同之電源,或要求CCTV即時連線監控系
統須使用獨立之電源),原告於安裝即時線上監控系統 後,僅3 月即發生本件有檔案但無影像之情事,當然與 安裝該系統有必然之關連。況原告嗣於102 年1 月19日 將自行設置之2 套攝錄監視系統電源分開使用後,即未 再發生有檔案但無影像之情形,且同年4 月23日產基會 、環資公司及中華電信人員至原告公司查驗監錄系統硬 體設備、線路後,亦口頭告知本件異常情事應屬電壓不 穩所致,故提出建議(即原告自行設置之2 套攝錄監視 系統之電源分開使用),足見係因環資公司未慮及電源 使用問題,導致供電電壓不足,始發生有檔案但無影像 之情事,此乃環資公司施作之瑕疵,非可歸責於原告。 ㈡退步言,縱攝錄檔案遺失,無法判讀,原告亦有充分之證 據足以證明廢玻璃容器之進出廠數量及確實投料處理之數 量,被告應予補貼:
⒈攝錄檔案遺失無法判讀之期間,有進廠稽核管制聯單及 出廠紀錄表,足以證明廢玻璃容器之進出廠數量,至於 確實投料處理之數量,亦有經產基會審核通過之受補貼 機構操作日報表所載進料處理量(投料量)可資為憑。 原告既已提出足以證明進出廠之認證數量及確實投料處 理數量之證據,被告自應予以補貼。被告稱原告無法提 出相關資料,無法確知異常期間之處理量云云,顯不正 確。況被告既認無法確知處理量,又以經產基會審核通 過之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為據,認定原告有進行投料 處理作業,且據此推算投料共57萬7,973 公斤,豈不自 相矛盾。
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稽核認證量核發補貼費,為廢棄物清 理法第18條第6 項授權訂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15條所明定。被告委託稽核 認證團體實施稽核認證,稽核認證團體乃被告執行的代 理人,稽核認證效力自應及於被告;而在本件所謂稽核 認證的效力,是指原證10影像遺失期間之原告操作日報 表,該段期間的投料量既經稽核認證團體認證,被告即 應該受該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結果的拘束。
㈢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5.1 節第5 點⑺及第9.2 節第2 點之 2 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⒈行政罰法第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 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係法治國 依法行政及行政罰法定主義之體現與落實,防免國家高 權之恣意,造成基本人權之不當干涉與侵犯,稽以司法 院釋字第394 號、第443 號及第619 號解釋,對人民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處分,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 效果應以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 。足見被告如以原告行為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認應處 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 援之於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行政命令。
⒉本件被告援引之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下稱 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惟廢棄物清理法本身並無明 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稽核認證作業辦法時,除是 否應予以責任業者回收、處理業補貼外,尚得訂定限制 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規定。稽核認證作業辦法擅自規定受 補貼機構主要攝錄監視系統發生故障,數量無法清楚確 認者,須扣除無法確認投料作業之異常期間處理量的2 倍,不僅使受補貼機構無法獲得補貼,尚須遭受嚴厲之 裁罰,對受補貼機構而言,殊屬不公,亦嚴重侵害人民 之權益,該規定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⒊再者,被告主張與原告間有類似契約關係存在,原告否 認之。另扣量處分非屬給付行政範疇,應屬裁罰性行政 處分,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本件既無法律明文授 權,即不應裁罰。況縱令被告不予補貼,加扣1 倍的部 分,亦屬裁罰性的行政處分,該部分應有法律保留原則 的適用。質言之,除非影像遺失可歸責於原告,且原告 無法證明該異常期間的投料量,被告始得不予補助,本 件原告已可證明影像遺失期間之投料量,被告即不可扣 量,也不可以依據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5.1 節第5 點⑺ 及第9.2 節第2 點之2 規定的計算方式予以扣量。且即 便可以扣量,也僅能扣除異常期間處理量的1 倍,被告 多扣1 倍的量是屬於裁罰性的處分,僅在完全無法律授 權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中有規定。況從CCTV錄影影像中 僅能確認廠商有無投料而已,無從看出實際的投料量( 因從錄影影像中亦看不到實際的數據),還是須依靠產 基會現場稽核人員於現場之稽核認證始能確定投料量。 被告稱扣量是確保補貼計量的正確性所為云云,顯為行 政機關便宜行事,罔顧人民利益之作法,在沒有法律授 權之下,行政機關至多僅有補助與否之權力,絕無任意 加以裁罰扣量、侵害人民財產權之權力。
㈣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應自行維護之稽核認證設施確有功能異常之情事發生
:
⒈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5.1 節第1 點規定,受補貼機構 應配合稽核認證團體認證作業要求,於適當地點設置攝 錄監視系統,並由受補貼機構自費設置提供及負責操作 與維護監視系統及錄影媒體,乃受補貼機構依稽核認證 作業手冊應履行之義務。
⒉另被告委託環資公司試辦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及資料庫建 置暨遠端監控機制,目的是提供被告及稽核認證團體透 過網頁介面平台登錄視訊遠端管理系統,點選所需影像 進行監視或判讀,而受補貼機構也可透過網路監視管理 廠區即時現況,此與受補貼機構應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自費設置、操作與維護監視系統及錄影媒體義務,係屬 二事。是以,受補貼機構自行維護之監視系統及錄影媒 體發生故障,即屬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之稽核設施異常。 ⒊經環資公司與產基會調查原告本次攝錄檔案資料遺漏無 法判讀情形,係因影像訊號來源異常,導致原告設置之 2 套攝錄監視系統(其中1 套獨立運作,未與CCTV遠端 即時監控系統共同訊號源),皆無法接收正確錄影訊號 影像進行錄製,致無法提出本次異常事件期間之歷史影 像畫面。由前揭調查可知,本次攝錄檔案資料遺漏無法 判讀,係因原告應自行維護之錄影系統有所異常,故符 合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5.1 節第5 點,受補貼機構遇有 攝錄監視錄影、計量設備等稽核認證設施功能異常之情 形。
㈡原告不得以稽核認證團體及遠端監視系統未發現或發送異 常警訊,而卸免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應負之義務: ⒈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3.0 節第1 點規定,稽核認證團 體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擇定執行受 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之團體。而稽核認證作業人員到 場查核時,需進行受補貼資格查核、稽核認證設施查核 、作業程序稽核及環境稽核等項目之工作,其中稽核認 證設施查核包括:⑴查核地磅校驗是否於有效期限及地 磅運作是否正常,地磅時間與CCTV時間誤差不得超過3 分鐘;⑵查核受補貼機構CCTV攝錄系統是否運作、畫面 是否清晰、攝影角度是否正確、是否持續進行錄影作業 、分割畫面是否符合規定、現場光源是否足夠及影像記 錄之時間與日期是否正確。惟此稽核認證設施之查核義 務,與受補貼機構維護稽核認證設施之義務,係屬二事 ,尚不能以稽核認證人員進行查驗未發現異常狀況或遠 端監視系統未發送異常警訊,即免除原告應負之稽核認
證設施維護義務。
⒉況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5.1 節第1 點⑵及第4 點⑴規 定,受補貼機構應每日定期進行攝錄監視之正常穩定運 轉查核,並定期清潔與維護攝錄影監視系統,而其監視 畫面需影像清晰,並可清楚看見物體、人員外型輪廓。 故原告CCTV來源訊號異常,致使監視畫面未符影像清晰 、無從清楚看見物體、人員外型輪廓,其稽核認證設施 顯未符前揭手冊維護運轉之要求,而現場稽核人員僅係 現場抽驗攝錄監視影像,原告實不得以稽核認證團體現 場抽驗及檢查未有異常,逕認其已滿足自行維護之義務 。又環資公司安裝之即時線上監控系統,目的在提供被 告及稽核認證團體點選所需影像進行監視或判讀,並非 為免除或分擔受補貼機構維護攝錄影監視系統之義務, 原告亦不得主張線上監控系統未發現有任何異常狀況, 而免除維護稽核認證設施之義務。
㈢縱原告2 套攝錄監視系統係因供電電壓不足,致產生有檔 案但無影像之情事,惟該稽核認證設施之功能異常,仍可 歸責於原告:
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5.1 節第5 點⑶規定,稽核認證設 施如有功能異常,受補貼機構負有通知及修復之義務。原 告自承其設置之2 套攝錄監視系統均使用共同電源,因供 電電壓不足,而產生有檔案而無影像之情形,則依稽核認 證作業手冊既有維護稽核認證設施正常運作之義務,維持 該設施供電符合運轉所需,自屬原告之義務。故縱原告所 稱之原因屬實,該稽核認證設施之功能異常仍屬可歸責於 原告之事由。
㈣原告於攝錄監視系統異常期間,未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停 止投料,被告依規定予以扣量,係屬適法:
原告於主要攝錄監視系統故障未立即停止投料,又未依稽 核認證作業手冊第6.2 節第1 點規定,先檢查確認錄影紀 錄內容無誤後,提供前1 週之攝錄影像紀錄予稽核認證團 體監看判讀,且原告迄至102 年1 月30日止,皆未提出10 2 年1 月7 日至1 月12日攝錄影像予稽核認證團體,有產 基會102 年1 月15日及1 月30日聯繫單可稽。至於原告所 提進廠稽核管制聯單及出廠紀錄表,僅表示原告進出廠之 數量,而非原告確實投料處理之數量,由於原告無法提出 其他相關補充資料,無法確知該期間之處理量。原告違反 稽核認證作業手冊5.1 節第5 點⑺規定,依稽核認證作業 手冊9.2 節第2 點⑵規定,即應扣除無法確認投料作業之 異常期間處理量的2 倍。而經產基會查核原告102 年1 月
7 日至1 月12日異常期間操作日報表,因該段期間原告有 進行廢玻璃容器投料處理作業,則依該月份日平均處理量 推算上開期間共計投料57萬7,973 公斤,被告據此扣除原 告115 萬5,946 公斤之稽核認證量,係屬適法。 ㈤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被告 依法行政,對原告扣除稽核認證量,當屬適法: ⒈依司法院釋字第676 解釋,法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 應由法律整體解釋認定,或依其整體規定所表明之關聯 意義為判斷。查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2 項固僅概括授 權被告訂定作業辦法,惟自廢棄物清理法整體觀之,應 認係授權被告為有效執行稽核認證制度,得以應回收廢 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訂定相關技術性及細節性規定, 符合前揭解釋所揭櫫之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原 告稱稽核認證作業辦法增加法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 23條法律保留原則,屬無效規定云云,應無理由。 ⒉又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限制人民權益者 寬鬆,屬低密度法律保留,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 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自應 有行政機關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及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參照。查被 告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辦理責任物回收清除處理 之補貼暨相關稽核認證數量程序與費率訂定,係屬給付 行政範疇,容有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針對異常 期間為避免不實影響補貼之公正性,應得為稽核認證量 合理之調整,被告依前揭方式計算,當屬適法。 ㈥本案與臺寶公司及星陽公司案情有異,被告依規定對原告 予以扣量,當屬適法:
⒈查星陽公司於101 年12月30日上午2 時52分至102 年1 月2 日上午7 時40分,雖有攝錄監視系統斷訊,且於該 斷訊期間仍進行領投料作業,違反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 定。惟該案攝錄監視系統異常時段,仍可於被告建置於 中華電信遠端視訊管理系統中查詢監看之影像,並提供 下載參用,可知故障之原因係星陽公司端之攝錄監視系 統維護問題。嗣經產基會判讀星陽公司提供該斷訊期間 之中華電信遠端視訊管理系統相關CCTV影像資料,確認 該公司於斷訊期間之投料作業,確無異常情形,被告並 未予以扣量,此有被告102 年4 月2 日環署基字第1020 025084號函可稽,是以星陽公司案亦係受補貼機構違反 稽核認證設施之維護義務,與安裝即時線上監控系統無 涉。
⒉另原告稱臺寶公司未錄到監視畫面,係由遠端監視系統 提供畫面予臺寶公司乙節,亦足證環資公司安裝之即時 線上監控系統,確實在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認證措施功能 異常時,提供備份影像供稽核認證團體參考,並無原告 所稱影響主監錄系統訊號情事。因此,上述兩案監視系 統檔案遺漏無法判讀之情形均係可歸責於受補貼機構, 與環資公司安裝之即時線上監控系統無涉,原告稱安裝 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影響CCTV訊號情事云云,純屬主觀臆 測。又前揭兩案因尚可自即時線上監控系統查詢監看, 與本案並無影像檔案供稽核認證團體監看判讀之情形有 異,故僅給予記點等處分,本件被告依稽核認證作業手 冊9.2 節第2 點⑵規定,扣除原告無法確認投料作業之 異常期間處理量,要屬適法。為此,求為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
五、查前揭事實概要所載各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產基會10 2 年4 月10日(102 )財台產基字第1025640 號函暨所附原 告CCTV異常期間現場稽核認證作業之CCTV查核情形、異常期 間現場缺失改善彙總表及作業程序稽核報告表、異常事件通 報表、產基會102 年3 月13日(102 )財台產基字第102545 5 號函暨所附聯繫單、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件在原處分卷可 稽,其事實堪予認定。又歸納兩造前開主張及陳述,可知本 件主要爭執在於:稽核認證作業辦法及稽核認證作業手冊關 於扣除稽核認證量2 倍之規定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規 扣(重)量處分是否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被告以原告違反 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依該手冊第5.1 節第5 點⑺及第9. 2 節第2 點之2 規定,據以計算並扣除稽核認證量115 萬5, 946 公斤,於法有無違誤?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2 項至第6 項規定:「(第2 項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應回 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其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 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第4 項)前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註銷、申報 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 項)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 理基金申請前條第1 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 管理基金審核符合第1 項設施標準及第2 項作業辦法之規 定後,予以補貼。(第6 項)前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
請、審核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稽核認證 作業辦法第1 條規定:「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第12條規定:「受補貼機構應依各 項應回收廢棄物之認證手冊配合下列稽核認證作業事項: 一、設置及維護稽核認證設施。二、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再生料及廢棄物之進貨、貯存、庫存及出貨管理。三、稽 核認證表單及相關資料登錄或傳送報表。四、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有關稽核認證事項。」、第13條規定:「受 補貼機構違反認證手冊規定者,由稽核認證團體依認證手 冊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記點、扣(重)量或停止 稽核認證。」另被告101 年6 月28日公告、自101 年7 月 1 日生效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5.1 節第1 點⑴、⑵規定 :「受補貼機構應依本署相關規定之稽核認證作業查核區 域,並配合稽核認證團體之認證作業要求,於適當地點設 置攝錄監視系統。監視系統及錄影媒體由受補貼機構自費 設置提供並負責操作與維護……」「攝錄監視畫面在任何 時間均以4 個分割為原則……,影像必須清晰,並可清楚 看見物體、人員外形輪廓,以能達到辨識相關作業人員及 作業狀況為原則……」、同節第4 點⑴規定:「受補貼機 構應每日定期進行攝錄監視系統之正常穩定運轉查核,並 定期清潔與維護攝錄影監視系統,現場稽核人員得於現場 抽驗攝錄監視影像,並檢查攝錄監視系統運作是否有異常 狀況。」、同節第5 點⑺規定:「受補貼機構若發生主要 攝錄監視系統故障,應立即停止進料,儘速修復後方可恢 復投料,此期間若有領料投料作業,則將扣除異常期間之 稽核認證量的兩倍……」、第9.2 節第2 點之2 規定:「 主要攝錄監視系統發生故障,包括斷訊、檔案遺漏、檔案 無法開啟。經比對故障前後之已認證廢容器狀態、數量有 異動,或故障前後之已認證廢容器狀態、數量無法清楚確 認者。扣除無法確認投料作業之異常期間處理量的2 倍。 (該期間之處理量依當月處理量之平均值為準,其計算方 式為:日平均處理量=當月總投料量/當月日報表記錄之 投料天數;異常期間處理量=異常時間占日報表記錄之投 料時間比例日平均處理量)」
㈡依前開規定可知,被告委託稽核認證團體辦理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處理量之稽核認證,係為使受補貼機構得據以申請 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而該項補貼則係由相關業者繳納之回 收清除處理費所成立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支付之(廢棄物 清理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參看),故被告依廢棄物清理 法辦理責任物回收清除處理之補貼,乃屬給付行政範疇。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理由書揭示「關於給付行政 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 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 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之意旨,應認被告為辦理上 開補貼,就相關稽核認證項目、稽核程序、回收量計算與 費率訂定,容有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其受法律規 範之密度較低。經核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係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第18條第2 項授權,就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 認證事項予以規範,其授權具體明確,規範內容亦符合授 權意旨,並未逾越法律之授權。另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則係 被告為執行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 訂頒之行政規則,其針對異常期間回收處理量之稽核認證 ,以扣除無法確認投料作業之異常期間處理量2 倍計算, 將稽核認證量在合理範圍內酌予調整,係為避免不實計量 致影響補貼公正性所必要,並無原告所指違反法律保留之 情事,應可適用。另被告依上開規定所為扣(重)量處分 ,其目的在正確、合理計量,以維持補貼之公正性,並非 就受補貼機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制裁,自非屬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原告主張違規扣(重)量處分為裁罰 性之不利處分,被告未經法律授權逕予扣量裁罰,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云云,容有所誤,洵不足採。
㈢查本件係原告於102 年1 月12日自行發現其主要攝錄系統 故障,亦即102 年1 月7 日上午6 時18分至同年月12日下 午4 時44分期間之CCTV攝錄檔案有遺失情形,乃上網進行 通報(原處分卷第116 頁),產基會於收取原告上開期間 攝錄影像紀錄後,亦確認原告之CCTV檔案資料遺失,無法 判讀(原處分卷第119 頁),且經查核原告於上開異常期 間之操作日報表,原告於前述期間仍有進行廢玻璃容器投 料處理作業(本院卷第85頁反面至第88頁),復未依產基 會要求,於102 年2 月4 日12時前提其他可資證明異常期 間進料處理情形與數量之相關CCTV備份畫面及資料,供其 查核投料作業情形(原處分卷第117 、118 頁),則被告 以原告違反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依該手冊第5.1 節第 5 點⑺及第9.2 節第2 點⑵規定,以該月份日平均處理量 推算前開異常期間共投料577,973 公斤,予以扣除異常期 間處理量2 倍之稽核認證量即115 萬5,946 公斤(稽核認 證量扣量計算說明見本院卷第175 頁),揆諸首揭規定與 說明,並無違誤。
㈣原告雖執詞主張如前,惟查:
⒈原告所提原證10之廢物品(廢容器)及廢棄物進出庫存
表與異常期間操作日報表,僅得證明廢棄物進出廠之數 量,尚非原告確實投料處理之數量,且上開操作日報表 係由原告自行製作,在原告無法提供CCTV攝錄影像或其 他相關備份畫面及資料,以供查核其投料作業情形下, 自無法確知該異常期間之投料處理量,此由產基會出具 原告102 年1 月份稽核認證量證明單於備註欄就重大差 異原因載以異常期間CCTV攝錄檔案遺失無法判讀且有進 料處理作業,報被告核准後自當月認證處理量中扣除等 語(本院卷第190 頁),即足明之,是原告主張原證10 之證據已足證明異常期間廢玻璃容器之進出廠數量及確 實投料處理數量,被告應予補貼云云,自不足採。 ⒉又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第5.1 節第1 點規定,原告應於 廠區內適當地點設置攝錄監視系統,該監視系統及錄影 媒體由原告自費設置提供並負責操作與維護,此乃原告 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應盡之義務。而本件原告於異常期 間之CCTV攝錄影像確有遺失無法判讀之情,業經認定如 前,且經被告委託試辦即時線上監控系統之環資公司於 102 年1 月16日會同原告CCTV設備維護廠商共同查修結 果,發現原告攝錄檔案資料遺漏無法判讀情形,係因影 像訊號來源異常,始造成原告設置之2 套攝錄監視系統 (其中1 套獨立運作,未與即時監控系統共同訊號源) 與即時監控系統,皆無法接收正確錄影訊號影像進行錄 製所致(原處分卷第53頁),足見前開異常期間CCTV攝 錄檔案資料遺漏無法判讀,係因原告設置之錄影系統功 能有所異常,準此,即難認原告就該設施已善盡其操作 與維護之責。
⒊原告雖稱上開異常係因加裝即時監控系統所致,然被告 委託環資公司試辦即時線上監控系統及資料庫建置暨遠 端監控機制,目的是提供被告及稽核認證團體透過網頁 介面平台登錄視訊遠端管理系統,點選所需影像進行監 視或判讀,受補貼機構亦可透過網路監視管理廠區即時 現況,此與受補貼機構應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自費 設置、操作並維護監視系統及錄影媒體之義務,係屬二 事,且稽核認證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派員到 場就稽核認證設施之查核義務,與受補貼機構維護稽核 認證設施之義務,亦屬二事,並不相涉,甚且,原告前 開義務與被告試辦即時線上監控系統所欲達成之目的亦 不相同,故而產基會之稽核認證作業人員於異常期間在 現場抽驗及檢查結果雖未發現有異常情形,即時監控系 統亦未發送異常警訊,原告仍不得據此卸免未善盡操作
與維護其所設置攝錄監視系統之責。
⒋另原告就其所稱產基會、環資公司及中華電信人員查驗 監錄系統後告以本件異常情事應屬電壓不穩所致乙節, 雖提出102 年4 月23日聯繫單為證(本院卷第161 頁) ,然該聯繫單乃原告所製作,其說明2 僅載以「……經 相關人員查驗……後,提供本廠相關建議,以避免日後 發生相同異常事件」,並未載明建議事項之具體內容, 亦無敘及異常情事發生之原因,是原告執此進而主張本 件係因環資公司裝置即時監控系統時未慮及電源使用問 題,導致供電電壓不足,始發生有檔案但無影像情事云 云,顯乏所據,難認可採。
⒌至於原告所舉星陽公司及臺寶公司兩案,其中星陽公司 於101 年12月30日上午2 時52分至102 年1 月2 日上午 7 時40分,雖有攝錄監視系統斷訊,且於該斷訊期間進 行領投料作業,而有違反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之情事 ,惟其攝錄監視系統異常時段,於即時監控系統仍有監 看之影像,並可提供下載使用,可知故障原因應係星陽 公司端之攝錄監視系統維護問題,且經產基會判讀星陽 公司提供該斷訊期間之即時監控系統相關CCTV影像資料 ,確認該公司於斷訊期間之投料作業並無異常情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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