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4號
原 告 呂政隆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玉
張瓈云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何明育
吳亦筑
傅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森林法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5 月8 日本院102 年
度訴字第1274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六㈢5.第2 、3 行所載「第6 條第2 項各款」,應更正為「第2 條第1 項各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