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謝中文
謝中杉
謝中工
謝桂蘭
謝中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謝中杉、謝中工、謝桂蘭、 謝中川應將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及同地段00000-000建號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地下之不動產,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5日 及102年10月21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 相對人謝中文、謝中杉、謝中工、謝桂蘭、謝中川公同共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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