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958號
原 告 楊承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伯罕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