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425號
原 告 翁登財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鄭余畿、鄭余權、陳昌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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