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6425號
TPEV,103,北簡,6425,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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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425號
原   告 翁登財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鄭余畿鄭余權陳昌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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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