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6417號
TPEV,103,北簡,6417,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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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417號
原   告 鼎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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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