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6415號
TPEV,103,北簡,6415,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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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41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倪繼良
      廖美玲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吳冠廷等人間請求返還投
資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叁拾肆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
佰伍拾元,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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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