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4231號
TPEV,103,北簡,4231,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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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42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思微
      王誌鋒
被   告 沅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自民國101 年12月20日起至本院101 司執丙第138630號執行命令失效止 ,在新臺幣(下同)166,730 元,及其中135,214 元自97年 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並給 付程序費用1,770 元及執行費用1,348 元範圍內,將訴外人 施淑美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之三分之一給付於原告。嗣於 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此係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以本院核發之97年度執字第122597號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訴外人施淑美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 以北院木101 司執丙字第138630號執行命令命被告於施淑美 對被告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在166,730 元,及其 中135,214 元自97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1,770 元、執行費用1,348 元之 範圍內,移轉於原告,嗣經通知被告,被告均未依執行命令 將施淑美應受領之三分之一薪資扣押並移轉原告,致原告未 能收取債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7年度



執字第122597號債權憑證、本院101 年12月20日、28日分別 核發之101 年度司執丙字第138630號執行命令、郵局存證信 函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1 年度司執丙字第138630號執行卷 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是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 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 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 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 ,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 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執上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核 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同時禁止施淑美就扣押金額為收取或其 他處分、被告向施淑美清償,而被告自102 年1 月4 日收受 債權移轉命令時起,施淑美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已移轉與原告 。參以被告於101 年10月11日為施淑美加入勞保,並於103 年4 月7 日退保,投保薪資為25,200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施淑美之勞保就保資料(卷第39-41 頁)附卷可稽,原 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扣押款應為102 年2 月至103 年3 月間 (共14月)以施淑美每月投保薪資25,200元之三分之一計算 ,共計為117,600 元(計算式:25,200/3×14=117,600)。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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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