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原 告 群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訴訟代理人 呂昭慶 被 告 郭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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