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0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被 告 薛錦榮被 告 薛桂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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