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硬體設備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256號
TPEV,103,北簡,1256,201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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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餐飲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高峻
訴訟代理人 張維棋
上列聲請人就與被告岫雲山房小吃坊即葉書含間歸還硬體設備等
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 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 決補充之。」。反面言之,若裁判並無脫漏者,即無補充判 決可言。
二、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因被告僅歸還部分設備並未歸還部分 違約金,故聲請法院補充判決被告應給付違約金給原告等語 。惟查,聲請人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 論期日陳稱:「今日收到被告寄過來的部分硬體設備,違約 金已歸還」(並經核對當日法庭錄音無訛),顯已減縮不請 求違約金,本件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於判決後具狀改稱被 告「並未歸還部分違約金」,就聲請人當庭表示被告已歸還 之違約金,復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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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餐飲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