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08號
原 告 胡珮筠
被 告 鄧慕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