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066號
TPEV,103,北小,1066,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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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豐通運有限公司何福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3,1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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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豐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