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小字第1號
上訴人 謝世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皇冠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
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