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2年度,69號
TPEV,102,北訴,69,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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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69號
原   告 金文森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首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玫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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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