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1367號
TPEV,102,北小,1367,20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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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李慧生
被上訴人  Timothy James Quinn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5 月23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 3 年5 月29日寄存於上訴人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並於103 年6 月8 日 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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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