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雪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肆萬
伍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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