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16號
原 告 黃靜盈
陳文榮
陳羿汝
被 告 鄧佩珊
郭中正
蔡佩容
劉彥槿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佩珊、郭中正、蔡佩容、劉彥槿、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蔡佩容、劉彥槿應連帶給付
原告等三人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
鄧佩珊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黃靜盈10萬元;訴之
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郭正中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黃靜盈10萬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上開聲明而分別核
定為30萬元、10萬元、1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1,000元、1000元;合計應繳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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