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284號
TCEV,103,中補,1284,201406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秋祉有限公司、林志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
  全亦同),而有起訴未合法定必備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
  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查報本件應為之
  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
  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法條),並備繕本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1,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