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秋祉有限公司、林志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
全亦同),而有起訴未合法定必備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
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查報本件應為之
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
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法條),並備繕本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1,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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