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99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黃淑蘚
蔡瑞賢
被 告 余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0年3月22日將下列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以公告方式替代債 權讓與之通知:(一)被告於92年9間向訴外人萬通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間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與原債權 人合併,原債權人為存續公司)申請萬事通現金卡,約定被 告得於借款額度範圍內循環動用,並依週年利率16.8%計算 利息,於每月27日結息一次,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 被告借得款項後,自95年3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16,708元。(二)被告又向原債權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約定被告得 於借款額度30,000元之範圍內循環動用,期間自92年9月19 日起至93年9月19日止,約定利息依當日借款餘額按週年利 率8.88%至11.88%機動計算,於每月19日結息一次,如未依 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除應依上 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須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3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詎被告借得款項後,自95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迄今尚欠本金33,238元。(三)被告另向原債權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至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消費款, 如未清償,應依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且當月未繳金額於
50,001元至80,000元者,每期違約金600元,最高以6期為限 ,詎被告持卡消費,迄今至95年4月5日止尚積欠69,035元( 包含本金65,435元及違約金3,600元)。綜上,爰依據現金 卡契約、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及民法第312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暨約定 條款、消費明細、繳款紀錄、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公告及財政部92年10月28日台財融(四)第0000000000號 函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依據 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及民法 第3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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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 息│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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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6,708元 │自民國100年3│ 無 │
│ │ │月23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按週│ │
│ │ │年利率百分之│ │
│ │ │20計算之利息│ │
│ │ │。 │ │
├──┼───────┼──────┼──────────────┤
│二 │33,238元 │自民國100年3│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 │月23日起至清│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償日止,按週│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 │
│ │ │年利率百分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11.88計算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利息。 │ │
├──┼───────┼──────┼──────────────┤
│三 │65,435元 │自民國100年3│無 │
│ │ │月23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按週│ │
│ │ │年利率百分之│ │
│ │ │20計算之利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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