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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