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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1220號
TCEV,103,中小,1220,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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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220號
原   告 名流園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茂
      李愛華
訴訟代理人 劉緯翔
被   告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下午2時5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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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