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220號原 告 名流園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國茂 李愛華訴訟代理人 劉緯翔被 告 陳玉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下午2時5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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