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2817號
TCEV,102,中小,2817,2014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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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沈晏羽即沈怡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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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