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沈晏羽即沈怡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