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03年度,140號
CPEV,103,竹北小調,140,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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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國湞
相 對 人 黃瓊徵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黃瓊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起訴時就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應將其房屋之漏水問題
  修繕完成」,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查報前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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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