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萬7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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