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8號
KMDV,103,司促,738,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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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8號
債 權 人 唐文雄
債 務 人 張耀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
  於100年9月3日償還,惟屆期未為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如
  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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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