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8號
債 權 人 唐文雄
債 務 人 張耀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
於100年9月3日償還,惟屆期未為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如
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