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6號
KMDV,103,司促,726,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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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蔡宗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4,31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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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