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丞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雄
代 理 人 吳聰霖
債 務 人 莊雲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零叁拾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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