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0號
KMDV,102,訴,70,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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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李金泰
      邱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
被   告 李錫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編號1至19號土地准予分割。附表編號11至14地號土地由原告李金泰取得;附表編號7至10號土地由原告邱素珍取得;附表編號1至6號土地由被告李錫林取得;坐落金門縣金寧鄉○○○段000地號土地詳如金門縣地政局土地複丈成果圖一所示綠色區塊、面積一八三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李金泰取得;坐落金門縣金寧鄉○○○段000地號土地詳如金門縣地政局土地複丈成果圖黃色區塊、面積一八三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邱素珍取得;附表編號16、17、19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由原告李金泰邱素珍及被告李錫林按所有權各三分之一分別共有。附表編號18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由原告李金泰邱素珍及被告李錫林按所有權各五分之一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李金泰負擔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邱素珍李錫林分別負擔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金門縣金寧鄉大園段如附表所示之19筆土地 為兩造所共有,惟被告居住新加坡,經原告等催促,被告迄 未出面協議分割方法,影響系爭土地之利用。為此,原告等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提呈分 割方法如附表及附圖所示。
二、又系爭坐落金門縣金寧鄉○○○段000地號及同段846地號二 筆土地上各有一棟未辦理登記之建物,亦請按兩造原有持分 即各1/5、1/3之比例維持共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住在新加坡,始終未到庭,本院將起訴狀及分割方案送 達新加坡,其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各三分之一或五 分之一,詳如附表所示),且無分割協議,有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佐(見卷第8-27頁),原告此部分主張,堪認為 真實。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原物分配,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未經共有人協議分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合屬有據。
㈢次按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受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 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之限制,且上開情形所定共有耕地 ,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 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同條 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4筆土 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雖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惟上開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89 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佐,故上開土地不受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 分割之限制。復查,如附表所示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訴請分割為 有理由。
㈣原告同意依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 記面積詳如金門縣地政局複丈成果圖一至五所示及土地謄 本所載。
㈤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 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5項定有明文。復按分割共有 物之訴,法院就其分割方法,固有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所 定之分配方法,命為適當分配之自由裁量權,而不受任何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其分割方法仍以適當為限,故法院 應依共有物之性質、價值,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其 使用之狀況及當事人之意願,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符合公 平經濟原則,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為公平之分割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本院會同原告及金門縣地政局測量 人員至現場履勘,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均位金門縣雙鯉魚潭 濕地轉入南山公車站牌,從南山地區地標118處進入約300 公尺的古厝區,為鄉間、柏油道路、一片綠油油的田地等 情,並囑託金門縣地政局將該土地建物測繪如一至五所示 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有勘驗筆錄、照片、金門縣地政局土 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佐(見卷第64至93頁)。 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經寄送新加坡之被告(卷第94-95 頁),未見被告有表示意見,參照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並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附表編號1-6 公告現值是2,339, 789元,原告建議分割李錫林所有,編號7-10公告現值1,9 90,656元,建議分割為邱素珍所有,編號11-14公告現值 2,254,503元,建議分割為李金泰所有,編號15是李金泰邱素珍分割為單獨所有,其他附表編號16-19是共有( 提示本院計算附表),經計算後李錫林可分配土地公告現 值為2,501,323元、邱素珍為2,327,870元、李金泰為 2,591,717元,原告均表示無意見,且稱係先將財產區分 三份後,經祭拜祖先後第一籤歸邱素珍所有,第二籤歸李 金泰所有,剩下歸被告而決定,被告亦未到院或遞交書狀 表示意見。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照原告2人之協商分 割方案,已經顧及被告之權益及土地之最大利用,考量位 處南山農業區域因素,本院依原告二人之協商,據以核算 兩造於分割後實際受分配取得之土地價值,同意原告之分 割方案,准予分割如附表所示。
五、綜上,本院審酌原告意願,及被告居住新加坡,分割後土地 長久使用之經濟效益、使用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如附表所示 之分割方法,最為適當,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六、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之規 定,如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時,法院 亦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一部分之訴訟費用。本 件原告雖屬勝訴,但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亦有 失公平,是勝訴之原告亦應負擔一部分之訴訟費用。故此, 本件應由兩造按分配土地之公告現值負擔訴訟費用,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第 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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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分割後所有權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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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地號 │地│ 面積 │ 土地現值 │分割前之│分割後之所│
│號│ │目│(平方公尺)│(面積×公告現 │權利範圍│有權人及權│




│ │ │ │公告現值 │值) │ │利範圍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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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寧鄉大園│旱│ 713.51 │684,970元 │ 各1/3 │李錫林
│ │段215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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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門縣金寧鄉大園│旱│ 501.72 │481,651元 │ 各1/3 │李錫林
│ │段541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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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門縣金寧鄉大園│旱│ 629.83 │604,637元 │ 各1/3 │李錫林
│ │段831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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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521.35 │500,496元 │ 各1/3 │李錫林
│ │段621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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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14.17 │13,603元 │ 各1/3 │李錫林
│ │段621-1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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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56.70 │54,432元 │ 各1/3 │李錫林
│ │段615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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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6土地公告現值合計: │2,339,789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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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269.14 │258,374元 │ 各1/3 │邱素珍
│ │段754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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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464.57 │445,987元 │ 各1/3 │邱素珍
│ │段1021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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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754.26 │724,090元 │ 各1/3 │邱素珍
│ │段1028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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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585.63 │562,205元 │ 各1/3 │邱素珍
│ │段1120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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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7-10土地公告現值合計: │1,990,6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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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680.45 │653,232元 │ 各1/3 │李金泰




│ │段506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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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333.73 │320,381元 │ 各1/3 │李金泰
│ │段601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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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757.40 │727,104元 │ 各1/3 │李金泰
│ │段1015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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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576.86 │553,786元 │ 各1/3 │李金泰
│ │段1124地號 │ │ 960元 │ │ │所有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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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1-14土地公告現值合計: │2,254,503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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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金門縣金寧鄉古寧│旱│ 366.00 │351,360元 │ 各1/3 │邱素珍: │
│ │頭段834地號 │ │ 960元 │ │ │分配複丈成│
│ │ │ │ │ │ │果圖一所示│
│ │ │ │ │ │ │黃色區塊全│
│ │ │ │ │ │ │部(面積 │
│ │ │ │ │ │ │183㎡)李 │
│ │ │ │ │ │ │金泰: │
│ │ │ │ │ │ │分配複丈成│
│ │ │ │ │ │ │果圖一所示│
│ │ │ │ │ │ │綠色區塊全│
│ │ │ │ │ │ │部(面積 │
│ │ │ │ │ │ │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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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143.36 │137,626元 │ 各1/3 │李金泰、邱│
│ │段637地號 │ │ 960元 │ │ │素珍、李錫│
│ │ │ │ │ │ │林持分各三│
│ │ │ │ │ │ │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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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金門縣金寧鄉龍潭│旱│ 10.10 │9,696元 │ 各1/3 │李金泰、邱│
│ │段1120-1地號 │ │ 960元 │ │ │素珍、李錫│
│ │ │ │ │ │ │林持分各三│
│ │ │ │ │ │ │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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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金門縣金寧鄉古寧│建│ 34.00 │57,800元 │ 各1/5 │李金泰、邱│
│ │頭段841地號及其 │ │ 1,700元 │ │ │素珍、李錫│
│ │上未登記之建物 │ │ │ │ │林持分各五│




│ │ │ │ │ │ │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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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金門縣金寧鄉古寧│建│ 178.00 │302,600元 │ 各1/3 │李金泰、邱│
│ │頭段846地號及其 │ │ 1,700元 │ │ │素珍、李錫│
│ │上未登記之建物 │ │ │ │ │林持分各三│
│ │ │ │ │ │ │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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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李錫林部分: │
│ ①分割後所得之土地:編號1-6全部,編號16、編號17、編號19三分之一持分及編 │
│ 號18五分之一持分。 │
│ ②所得之土地公告現值:2,501,323元2,339,789+(137,626+9,696+302,600) │
│ ×1/3+57,800×1/5=2,501,323 │
│⑵邱素珍部分: │
│ ①分割後所得之土地:編號7-10全部,編號15複丈成果圖一所示黃色區塊全部(面│
│ 積183㎡),編號16、編號17、編號19三分之一持分及編號18五分之一持分。 │
│ ②所得之土地公告現值:2,327,870元1,990,656+(183×960)+(137,626+ │
│ 9,696+302,600)×1/3+57,800×1/5=2,327,870 │
│⑶李金泰部分: │
│ ①分割後所得之土地:編號11-14全部,編號15複丈成果圖一所示綠色區塊全部( │
│ 面積183㎡),編號16、編號17、編號19三分之一持分及編號18五分之一持分。 │
│ ②所得之土地公告現值:2,591,717元2,254,503+(183×960)+(137,626+ │
│ 9,696+302,600)×1/3+57,800×1/5=2,591,7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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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