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39號
原 告 陳清美
訴訟代理人 邱錦成
被 告 許綿綿
許履新
許惠齡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許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 年6 月26日下午4 時1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被告訴代應攜帶被告許履新之委任狀到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