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3年度,121號
SDEV,103,沙小,121,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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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鄭淑寬
訴訟代理人 楊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所承保由訴外人李東儒所有、訴外人李明在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 民國101年6月4日18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里區○○路000 號前時,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不慎撞 及,致系爭車輛之右後側車身受損(下稱系爭車禍)。系爭 車禍發生當時,李明在駕駛系爭車輛係沿民生路由北往南方 向直行,被告則自民生路西側之路邊停車場駛出,疏未注意 正常直行之系爭車輛,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系爭車輛送修而 支出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7,125元(包含工資費用6, 571元、烤漆費用8,923元、零件費用11,631元),業經伊按 保險契約約定賠付完畢,是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 得法定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 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 7,125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12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雖有過失責任,但李明在駕駛系爭車輛未注意 車前狀況,亦應負擔部分過失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而由李明在駕駛之系爭車輛,與被告駕駛 之前開車輛有於上開時、地肇事,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業



經其賠償完畢,被告就系爭車禍應負過失責任,當時李明在 是沿民生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被告則自民生路西側停車場 出來,欲左轉民生路往大圳路之方向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 車輛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及車 損照片4張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甲分局調取肇事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紀錄登記簿及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 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 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 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本應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規定,而當時天候晴、路況佳、無障礙物,客觀上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李明在係自北往南直行民生路,被告則甫自民 生路西側停車場駛出欲左轉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被 告於警詢時自承:當時伊左方視線被車輛擋住,故無法看到 左方(即民生路由北向南行向)之來車,伊自該停車場出來 ,發現系爭車輛後就踩煞車,但還是來不及等語。李明在於 警詢時則陳稱:事發當時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突然從右方停 車場出來,伊按喇叭被告也未發現,伊閃到對向車道,但還 是來不及等語;兩造對上開談話紀錄表亦均無意見。堪認系 爭車禍發生當時,被告係自路邊停車場駛出欲左轉民生路, 當時因左方尚有其他車輛遮擋住視線,致被告無法清楚判斷 有無左方來車,因而未能發現李明在駕駛之系爭車輛,是被 告未注意左方有無車輛,亦未禮讓當時於行進中由李明在駕 駛之系爭車輛先行,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左轉,就系爭車 禍之發生,顯有過失甚明,應負全部之肇事責任。至李明在 於發現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後,先緊急按鳴喇叭後,旋即閃 避至對向車道,應認李明在確有密切注意車前狀況,始能於 發現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突自路邊停車場駛出之際,立即採 取避難動作,並有效降低損害程度,堪認李明在業已善盡應 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而無過失。是被告抗辯李明在未注意 車前狀況,亦有過失云云,並非可採。從而,被告為系爭車 禍之肇事原因,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堪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 系爭車輛之車損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又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 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 段、第196條及第21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被告就 系爭車禍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且與系爭車輛受損間有因果 關係,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等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系爭車輛受損之損害,洵屬正當 。而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經查,被告因過失肇生系爭車禍,致使系爭車 輛毀損,送請維修廠修繕後之修理費用共計27,125元(包含 工資6,571元、烤漆8,923元、零件11,631元),有原告提出 之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臺中復興廠所出具之估 價單、統一發票及修繕照片4張為證,參諸其上所記載之維 修項目,核與系爭車輛之受損情形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上開修繕費用亦未見有何不合理或悖於行情之處,核屬必 要費用之範圍。是李東儒因系爭車輛毀損所受之損害,而以 上開修復金額作為請求賠償之標準,自屬有據,但其中以新 零件更換舊零件之折舊部份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而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千分之369;復按,依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定有明文。是系爭 車輛為99年3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在卷可憑,迄至系爭車禍 發生之101年6月4日時,使用2年3月(未滿1月以1月計), 據此,依上開方式計算,扣除折舊額後之零件修理費為3,91 9元【計算式:第1年折舊:11,631×0.369= 4,292;第2年 折舊:(11,631-4,292)×0.369=2,708;第3年折舊:(11 ,631-4,292-2,708)×0.369×5/12=712,共須扣除折舊7,7 12元(計算式:4,292+2,708+712=7,712),折舊後之零件 修理費用為3,919元(計算式:11,631-7,712= 3,919),元 以下均四捨五入】,另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費用6,571元及 烤漆費用8,923元,是原告支出之必要修理費用為19,413元 【計算式:3,919+6,571+8,923=19,413】。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 文。是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其損害,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因承保之系爭車輛遭被告過失不法毀損,且 已給付賠償金額予被保險人等情,業如前述。是以,原告依 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於19,4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 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並另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而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由被告負擔700元,餘300元由原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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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