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林美虹
被 告 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為11,098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繳10,5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