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186號
TYEV,103,桃補,186,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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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蕭宇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法英劉挺麾
劉昌華劉靜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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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