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570號
TYEV,103,桃簡,570,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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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吳應裕
      金晉德
      張曉莉
      蕭興義
      張雅惠
相 對 人 曾逢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南市、臺北市內 湖區,且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發生在臺 南市及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聲請 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 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 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定明文。經查,本件 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臺南市,有民事移轉管 轄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是被告住所不在同一法 院管轄區域。次查,相對人係以聲請人丙○○於民國101 年 5 月18日在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穎公司)之 臺北市內湖營業處,以髒話辱罵相對人;聲請人乙○○、甲 ○○於101 年5 月間在臺南市之金穎公司寄送存證信函、電 子郵件,不實指控相對人辱罵主管及性騷擾女同事;另聲請 人等又於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時,以上揭不實指 控解僱相對人,致相對人失眠、憂鬱、焦慮而無法正常工作 為由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是依相對人所述之侵權行為情 節,侵權行為地係臺北市內湖區、臺南市。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或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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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