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鋒
相 對 人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純羚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 簡字第601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上訴,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 字第8 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 告確定在案。經調閱上開各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墊支裁判 費為新台幣4,080 元,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4,080 元*1/2=2,040 元),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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