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廉
被 上訴人 蘇麗君
陳楷晴
黃君怡
樊雅雯
張淑芬
呂珮君
鄭曉音
楊翌辰
兼 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鄭騰瀠
李紀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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