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2年度,9號
TYEV,102,桃勞簡,9,201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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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廉
被 上訴人 蘇麗君
      陳楷晴
      黃君怡
      樊雅雯
      張淑芬
      呂珮君
      鄭曉音
      楊翌辰
兼 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鄭騰瀠
      李紀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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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