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包府
郭兆男
郭正林
郭合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郭素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663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