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救字,103年度,2號
SYEV,103,營救,2,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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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春雨
相 對 人 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建禮
上列聲請人與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案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 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影 本各乙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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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