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營小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潘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岳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先行強制調解程序,因相對人郭岳峰現另案於臺
南分監執行中,本件依法須提解到院進行調解,是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提解費用2,25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