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53號
原 告 陳鶴峯
陳志玫
陳志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律師
徐肇謙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
蘇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二、本件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後未陳 明界址應如何確認,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 送達7日內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