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991號
PCEV,103,板簡,991,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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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91號
原   告 徐何貴花
訴訟代理人 徐志豪
被   告 楊春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段000 號,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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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