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706號
PCEV,103,板簡,706,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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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706號
原   告 孫傳明
被   告 鄒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 詎原告於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系爭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提示日即103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 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請求之系爭票款金額並不爭執,僅 稱其係向原告朋友借款,希望能慢慢還云云,不足對抗原告 之主張請求。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票款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60 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編│ 支 票 │ 發票日期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銀 行 │ 提 示 │
│號│ 票據號碼 │ │(新 臺 幣)│ │ 退票日期 │
├─┼─────┼─────┼──────┼──────┼─────┤
│01│PM0000000 │ 102.02.19│ 350,000元│板信商業銀行│ 103.02.20│
│ │ │ │ │埔墘分行 │ │
├─┼─────┼─────┼──────┼──────┼─────┤
│02│PM0000000 │ 102.02.19│ 350,000元│板信商業銀行│ 103.02.20│
│ │ │ │ │埔墘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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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