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廖珮淋
原 告 廖嘉雄
被 告 鄭月惠
上聲請人因原告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為
原告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廖珮淋於廖嘉雄對住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之鄭月惠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之父即原告廖嘉雄因老年期失智併憂 鬱,為無訴訟能力人,因侵權行為,有對被告鄭月惠提起訴 訟之必要,但原告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廖珮淋為原告之女 兒,如不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等情,依 其所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 影本各一件,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件附卷可稽,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