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129號
PCEV,103,板簡,1129,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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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2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恆毅
被   告 呂理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處,而 被告戶籍地係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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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