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85號
原 告 蘇毅志
送達代收人 連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大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前於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 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欠3 萬0,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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