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068號
PCEV,103,板簡,1068,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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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連秀榮
被   告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 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 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2條第2項、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查被告於起訴時之主事務 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 樓,有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又系爭支票2紙之付款地均位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亦有系爭支票2紙影本附卷可 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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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