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蘇秋孃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大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應繳裁判費22萬3,2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2,7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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