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97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周秀楓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 告 劉儒宗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小字第97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6 年30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6, 465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55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6, 4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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