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1131號
PCEV,103,板小,1131,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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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1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劉騏綸即劉峰誠即劉旭堅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小字第1131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6 年30日下午1 時
30 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 43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 30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手續費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7, 7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一:
┌───────────────────────────┐
│新台幣17, 033元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
└───────────────────────────┘
附表二:
┌───────────────────────────┐
│新台幣27, 776元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至民國94│




│年12月18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1.1計算之手│
│續費,另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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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