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國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逸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863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